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..施工現場與核准圖說不符..kp:..即刻勒令停工....
工程風味示意圖.jpg
自己身為七年級的在工地學習大小事物,發現我居然成為稀有的人物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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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管是工地的模板工或鋼筋工,以及公司各皆層主管都有提到本科系畢業會來工地學習的,已經很罕見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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應徵雖都寫相關科系,但七年級的都選擇坐辦公室居多,跑工地學監工的少的可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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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個社會有種歧視現場工程師的病,而且病的不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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但了解實務的人都知道,幾乎沒有一個工地,在施工過程中,是能與核准圖說完全相符的
【投書】呂欽文:從大巨蛋停工看北市府角色的混淆
2015/12/11
作者: 呂欽文
大巨蛋爭議,台北市政府勒令停工。天下資料,黃明堂攝。
台北市政府在大巨蛋爭議事件中,不只一次強調,他們既是BOT採購案的「甲方」,同時也是執行建管法規的「機關」;言下之意,彷彿是說不管從哪一種角色,大巨蛋的事,台北市政府都管定了。
這樣的雙重角色,柯市府也許自認任重道遠責無旁貸,但如果我們從另外一個角度來看,會不會讓人產生市府左手幫右手、裡應外合,BOT談不成就拿「建管」伺候,讓你「吃不完兜著走」的疑慮呢?
事實上,大巨蛋爭議鬧到最高點的時候,柯市府確實祭出了「勒令停工」這一招;表面上,遠雄好像被打趴了,但明眼人看在眼裡,知道背後大有文章。
此事如不被點明,恐對未來公權力的執行及「公」、「私」的公平合理關係有深遠的示範性影響,希借獨評一角略述一二。
如果柯市府勒令停工的原因無從質疑,一碼歸一碼,市府不用擔心市井傳言;但實際情況卻是:
一、建築法第58條確有「勒令停工」的7款條件--
1、妨礙都市計畫者
2、妨礙區域計畫者
3、危害公共安全者
4、妨礙公共交通者
5、妨礙公共衛生者
6、主要構造或位置或高度或面積與核定工程圖樣及說明書不符者
7、違反本法其他規定或基於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
北市府所憑據的,主要是第6款(簡言之即「與核准圖說不符」)。
但了解實務的人都知道,幾乎沒有一個工地,在施工過程中,是能與核准圖說完全相符的;有些是因為權宜之計暫行施作(譬如臨時空出樓板供上下吊運),有些是因為配合現場,作局部調整(譬如增減樓梯級數)。但這些不符的部分都得面臨一個風險:如果使用執照勘驗前沒恢復或沒及時核准,就得接受使照不准甚至拆除重作的命運。
然而,因為「圖說不符」的定義太模糊,解釋空間太大,同法第70條有這麼一條「權宜規定」:「…..建築工程完竣後,…….不相符者,…..通知其修改後,再報請查驗。…..」。換言之,施工中的工程如有與圖說不符之處是被允許的,是有修改的機會的。如是觀之,第58條第6款的適用時機是要非常小心;其適用時機判斷的標準應該與其他勒令停工的條款同一層級,也就是要到第1至5款提到的「妨礙都市計畫」、「妨礙區域計畫」、「危害公共安全」、「妨礙公共交通」、「妨礙公共衛生」者。如果輕易動用第58條,那是對業者權益的重大威脅。
也就是因為第58條的適用時機太具爭議,筆者執業近30年還沒聽過那個工程因與核准圖說不符而半路被勒令停工的;詢問幾位資深同業也都得到類似的答案。
回到大巨蛋本身,北市府所開列的81處不符之處,看不出那一項有立即發生公共安全(倒塌等)的可能,也看不出有妨礙任何上位計畫的情狀。如果工地內部有不符情形,遠雄最終拿不到使用執照,或拆除重建便是,何需市府干動大刀下令停工。
根據最新的資訊是,那81不符之處,已大部分被核定通過;至於「性能式」法規部分,如果遠雄貿然施工,那是他的風險問題,無需市府為他著急。
總而言之,北市府動用勒令停工的大刀是有爭議的。這個尚方寶劍握在北市府自己手裡,又口口聲聲強調市府的雙重角色的特殊性,不免讓人膽戰心驚。
我們專業界所關心的,不是遠雄的利益,而是公權力使用的不良示範。
另外,大家都很關心停工下去,許多已完成的構架逐漸腐蝕、蛋體重量不足長期處在浮力過大等等,都是長期停工會造成的潛在傷害,那是公共利益甚至公共安全的課題。
奉勸北市府莫以公共安全為名,最終反造成了公共安全的問題!
(作者為建築師)
關鍵字: 大巨蛋 遠雄 台北市政府 BOT 建築法
…難怪…都是“施工現場與核准圖說不符”…kp:勒令停工…
..政府建管單位"依法行政"..勒令停工..
..竟然..是錯的..??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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